局属各相关科室:
《惠水县水务局水务工程管理制度(试行)》《惠水县水务局水务工程发包管理制度(试行)》已经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制度抓好落实。
惠水县水务局
2023年6月10日
惠水县水务局水务工程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确保水务领域工程项目规范、健康有序推进,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水利工程系指由我局组织实施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灌区节水改造、病险水库治理、山洪沟治理、烟水配套、防汛抗旱、水土保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灌溉、供排水等(含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水务局及下属项目法人单位、质量安全技术中心等科室工程建设管理,其他参建单位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要充分履行项目管理各项职责,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项目实施前由局印发文件明确项目法人单位、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项目法人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相关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管理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按照国家、省和县出台的有关法律、条例和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水务局关于“三重一大”相关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等程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能有规避招标的行为。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在招标资格预审、开标过程中,所有专家从相应专家库中抽取,项目法人不委派本单位人员作为专家参与开标、评标过程。
第六条水利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按《合同法》《民法典》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进行签订。合同文件中须明确工程质量技术要求,明确质量标准和双方的质量责任。明确工程备案要求,履约保证、违约处罚、工程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等条款。工程项目合同实行逐级审核,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再行签订。
第七条 项目法人须充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一岗双责”,管项目必须管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按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负责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期间的度汛报告,确保工程建设度汛安全。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载明参建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质量安全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主动接受、配合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督查施工单位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整改完善,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第一时间进行妥善处理。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六项制度”。严格执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确保根治欠薪工作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严格工程计量的审核,对工程计量报账资料严格把关,做到计量准确、凭证齐全,确保工程报账规范、安全。
第十一条 阶段(专项)验收或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核和签证。验收资料完备后,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等级核备。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必须要求并督促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在工程完工后限时完善相关工程档案资料及工程竣工结算;负责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及时提交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工程验收程序。未经阶段(专项)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未经竣工(完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验收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根据工程实际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一般不少于1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和安全警示标牌。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工程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作好工程档案资料的归档和保存。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局档案室进行保存。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是水务局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在本县境内实施的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权限由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实施质量监督,质量监督不分工程规模大小,实行质量监督全覆盖。
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监督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体系。
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主要以抽查的监督方式,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根据质量监督需要,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可委托具有水利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并对检测单位的第三方检测方案进行核准。
第二十一条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参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第四章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质量安全技术中心是水务局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施工安全管理的机构,在本县境内实施的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权限由质量安全技术中心实施安全管理。负责对水利水电工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我局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四)作好我局新开工项目的安全生产备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质安中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四条质量安全技术中心负责制定我县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黔南州水务局备案。作好安全生产相关台帐。
质量安全技术中心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单位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员不到位、且不按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改时,可联合水政行政执法大队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质量安全技术中心及项目法人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节点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六条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水务局接到施工单位报告的科室及人员应当立即向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和局长报告。同时应当指导施工单位保护好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舆论控制。
第五章现场项目负责人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质量控制。“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现场负责人及现场代表须充分履职。一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加强对以隐蔽工程为重点的施工作业面的检查和监督,并认真做好工作记录,监督各参建单位签证真实有效;二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对违规施工、弄虚作假、偷工减料行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三要严格把好各类材料、设备的进场关,加大检查、检验和验收力度,坚决杜绝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对一些重要材料如饮水安全管材加强第三方检测;四要对参建各方工作动态及时相项目法人或分管局领导汇报,对施工单位不服从管理、监理单位工作不力的行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纠正。
第二十八条投资控制:现场负责人及现场代表是控制工程投资“第一把尺子”,必须以合同文件管理为主线,以招投标文件、 施工合同为切入点认真管理。 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管理,加强隐蔽工程的验收和签证,未能及时签证的应作好原始记录或图片资料,为签证时提供有效证据。对设计图纸不清楚或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先联系设计单位进行踏勘作出处理意见并出具书面变更资料后再实施。现场负责人及现场代表应该及时向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提出方案优化的合理建议,在保证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效益的前提下节约工程投资。
第二十九条进度控制。现场负责人及现场代表按照施工单位在项目招投标时的工期承诺,对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进行有效控制。当进度滞后出现问题时,必须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时分析原因,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工程项目建设按计划有序推进。
第三十条 安全监督。现场负责人及现场代表在施工现场必须抓好安全监督工作,一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案例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做到常敲警钟、警钟长鸣,日常检查必提安全,大小会议必讲安全,汇报必报安全;二要对现场的安全设施、施工人员安全防护用具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坚持管项目管安全,形成建设、监理、质安、施工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主动、自觉、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三是主动接受和配合质量安全技术中心的检查指导,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纠正,安全设施不完善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整改完善后才能施工。
本制度作为规范水务工程项目管理的内部规定,文本未涉及的内容参照水利部、水利厅制定的相关法规执行。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暂定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结合实施情况及最新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惠水县水务局水务工程发包管理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项目发包环节规范、快捷,确保项目争取落地后能够快速实施,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水利项目投资规模大小不一、点多面广的特点,在《水务工程管理制度》(试行)的基础上,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水利工程系指由水务局组织实施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灌区节水改造、病险水库治理工程、烟水配套工程、防汛抗旱工程、小流域治理工程、河道治理工程、灌溉、供水、排水等(含配套与附属工程)等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水务局及下属项目法人单位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结算审计等环节。
第二章 施工发包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水务局关于“三重一大”相关制度》。项目法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建安投资规模400万元(包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建安投资规模100万元(包含100万元)至400万元的项目,采用在县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方式;建安投资规模50万元(包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50万元以下的项目,通过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
第六条 拦标控制价的设置以财政评审金额为依据,财审审减率在5%(包含5%)以内的,以财审金额为参考,由项目法人提请局党组研究决定拦标控制价;财审审减率在5%以上的,以财审金额作为为拦标控制价。
第七条 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在招标资格预审、开标过程中,所有专家从相应专家库中抽取,项目法人不委派专家参与开标、评标过程。
第八条 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由项目法人提请局党组研究批准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可不进行公开招标,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控制价参照第六条执行。
第三章设计单位委托
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设计费用达到100万元(包含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法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设计费用50万元(包含50万元)到100万元的,采用在县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方式。设计费用20万元(包含20万元)到50万元的,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设计费用20万元以内的,通过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
第十条 水利工程项目设计费用在确保设计质量的情况下结合惠水县实际情况进行下浮。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费用原则上在按照相关取费标准计算的基础上下浮40%,病险水库治理工程设计费用原则上在按照相关取费标准计算的基础上下浮30%,烟水配套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费用原则上在按照相关取费标准计算的基础上下浮40%,防汛抗旱应急工程、衔接资金项目原则上采用简易设计文本,设计费用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预算表(一)致(四)部分的1.5%以内进行取费。
第四章监理单位委托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项目监理费用达到100万元(包含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法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监理费用50万元(包含50万元)到100万元的,采用在县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方式。监理费用20万元(包含20万元)到50万元的,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监理费用20万元以内的,通过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项目监理费用在确保监理质量的情况下结合惠水县实际情况进行下浮。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治理、烟水配套、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工程监理费用原则上在按照相关取费标准计算的基础上下浮40%,防汛抗旱应急工程、衔接资金项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不再委托监理单位。
第五章审计单位委托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审计费用达到100万元(包含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法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审计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审计费用50万元(包含50万元)到100万元的,采用在县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方式。审计费用20万元(包含20万元)到50万元的,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审计费用20万元以内的,通过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项目审计费用在确保审计质量的情况下结合惠水县实际情况进行下浮。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治理、烟水配套、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工程审计费用原则上在按照相关取费标准计算的基础上下浮40%,总投资30万元(含30万元)项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不再委托第三方审计,通过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采用内部审计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