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水务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政务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务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二、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三)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四、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将根据政务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五、设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局属各股室、中心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六、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