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全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28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黔教督〔2021〕10号)和《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2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提升课后服务质量,减轻学生作业负担。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作业布置更加科学合理,学 校课后服务基本满足学生需要,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人民 群众对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依法清理无证办学、证照不齐的校外学科 类培训机构,加大对收费混乱、师资缺乏、超纲教学、虚假宣传、超范围培训、存在安全隐患和利用合同不公平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力度,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减轻学生课外培训负担,净化全县教育生态,促进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
1.统筹作业管理。学校要完善作业管理办法,加强学科组、年级组作业统筹,合理调控作业结构,确保难度不超国家课标。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加强质量监督。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
2.严格控制作业量。学校要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小学三至六年级书 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 间不超过90分钟。
3.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发挥作业诊断、巩固、学情分析等功能,将作业设计纳入教研体系,系统设计符合年龄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鼓励布置分层、弹性和个性化作业,坚决克服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4.加强作业完成指导。教师要指导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及时做好反馈,加强面批讲解,认真分析学情,做好答疑辅导。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
5.科学利用课余时间。学校和家长要引导学生放学回家后完成剩余书面作业,进行必要的课业学习,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开展适宜的体育锻炼,开展阅读和文艺活动。个别学生经努力仍完不成书面作业的,也应按时就寝。引导学生合理使用电子产品,控制使用时长,保护视力健康,防止网络沉迷。家长要积极与孩子沟通,关注孩子心理情绪,帮助其养成良好学习生活习惯。寄宿制学校要统筹安排好课余学习生活。
(二)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1.保证课后服务时间。全面推行课后服务“5+2”模式,即义务教育学校每周5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每天至少提供2小时的课后服务。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寒暑假、法定节假日除外)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我县正常下班时间,对 确有特殊需要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后,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义务教育学校应尽量吸引有需求的学生每周5天都参加课后服务。有条件的初中,周一至周五可设晚自习,原则上不晚于20:30结束。
2.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学校根据中央和省、州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完善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增强课后服务的吸引力。农村中小学校一、二年级利用课后服务时间主要进行培优补差、练习巩固所学知识,三至九年级(住校生包含晚自习)主要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 辅导与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城镇中小学校利用课后服务时间主要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授新课。
3.拓展课后服务渠道。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可积极争取退休教师、学生家长、高校优秀学生、体育教练、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士或志愿者,利用义务教育学校场所、师资和设备优势,为学生提供形式多样的课后服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与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密切合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免费课后服务。
(三)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统筹推 进
1.精准把握政策。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本部门实际,突出重点,分类治理,坚持支持与规范相结合,避免因开展专项治理影响正常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
2.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广播电视和学生家长微信群等平台对学校课后服务成效和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家长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学科类培训的作用,达到明显改善盲目攀比、过度焦虑等现象, 努力营造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良好氛围,促进校外培训行业 健康发展。
3.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行业设置标准,严把准入关口,未到设置标准的一律不审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一律依法取缔。
(四)分类治理,依法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
1.无照无证。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终止学科类培训和停业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责令终止办学行为。
2.有照无证。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责 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开展文化教育培训。线下校外培训机构未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展线上培训的,县级教育部门责令停止开展线上培训活动,并按照程序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后再开展培训。
3.有证有照。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如不符合行业设置标准,责令举办者按照设置标准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五)部门联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1.规范证照管理。一是坚持从严审批。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有关要求,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证照齐全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不再批准办学地址变更。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二是严把准入关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照行业设置标准,严格审批程序,把好准入关口。
2.规范资金管理。一是强化资金监管。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组织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并纳入主管部门和金融部门进行三方监管,金融部门合理设定账户最低余额,监控大额资金流动,主管部门会同金融部门定期对培训机构经营状况、资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办学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规范收费行为。对未执行国家关于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公示、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或一次性收费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责令退还违规收费并限时整改。对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或借其他名目收费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3.规范招生行为。一是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制定招生简章、制作广告向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制度,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夸大营销以及签订不公平协议等违法违规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二是不得利用中小学、幼儿园教材、教辅材料、教具、校服等直接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三是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和学校联合招生。四是对存在虚假宣传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和制造家长焦虑、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或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学生接受培训的,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4.规范培训行为。一是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严禁利用国家法定节日、休息日及寒暑期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春秋季学生上学期间不得与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0:30。二是严禁泄露家长和学生个 人信息,对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等级考试及竞赛,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包含培训机构单独或者联合测试遴选学生、向学校输送学生测试成绩或生源个人信息)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三是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教材、培训内容、设定班次、招生对象、培训时间等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存在教材选用不规范、“超纲教学”“提前教学”“超范围培训”“强化应试”等行为,或借助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之名举办幼儿园、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依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或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办学,并依法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5.规范教师队伍管理。一是严格入职人员资格、背景审查。校外培训机构招聘教师须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严禁无证上岗,招聘教职工时须严格按照省检察院等12家单位印发《关于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建立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黔检会〔2019〕9号)等有关要求开展入职审查。二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公办中小学在职在编教师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拉生源,不得以任何形式诱惑、胁迫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并组织签订《贵州省中小学教师拒绝有偿补课和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承诺书》,禁止其在校外培训机构(包含证照不齐的机构)兼职兼薪,如有违反并经查实,按照《教师法》《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教育主管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加强落实“双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双减”工作推进情况和存在困难,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主责、社会参与、家长支持的工作机制,确保“双减”工作全面高质量开展。
(二)保障学校课后服务条件。根据省、州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政策,建立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课后服务费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工作人员的补助。义务教育学校要科学合理分配绩效工资,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三)加强安全管理。各校要建立完善课后服务风险防控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严格落实考勤、监管、交接班等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教职工等课后服务人员安全责任,加强师生安全防范和卫生健康教育。加强与县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消除在场地、消防、食品卫生、安全防范等方面的风险隐患,确保安全。加强对课后服务内容和参与课后服务人员的审核,确保课后服务内容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认知规律。将学生参与课后服务纳入校方责任险和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范围。及时与家长签订协议,约定双方责任权利。
(四)明确部门职责
1.县教育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查处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和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工作,依法做好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对中小学校、教研机构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排查和整治;指导学校制定“一校一案”课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做好人员调配、服务内容安排、安全管理等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或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及信用监管、食品安全、特种设施设备安全等日常监管工作;依法对违反工商登记事项、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违法广告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或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垄断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无证无照、有照无证营业性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的监管,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工讨薪处置工作。
4.县民政局做好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及监管工作。
5.县公安局依法查处存在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和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
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教育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并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工作。
7.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提出整改意见,由教育部门督促限期整改。
8.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卫生监督和新冠肺炎等传染疾病防控工作。
9.县税务局加强发票使用监管,依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偷税逃税和虚开发票的行为。
10.县委宣传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新媒体等作用,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加强对有关媒体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引导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
(五)强化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将落实“双减”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内容,把课后服务工作纳入中小学校考评体系,加强课后服务过程性监管和指导,严肃处理在检查和督导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各校要落实好“双减”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社会和家长积极配合此项工作,确保“双减”工作顺利推进。